现查明:蔡某一行3人于10月6日从新疆乌鲁木齐自驾出发到蓉。10月7日驾驶途中,蔡某联系四川分公司同事邸某(男,30岁)安排住宿;邸某明知蔡某一行3人来自中高风险区域,无法直接入住酒店,遂安排另一同事张某(男,35岁)一同前往酒店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好入住登记。10月8日凌晨,邸某将酒店房卡提供给蔡某等3人入住。上述行为违反重点地区来蓉人员隔离管控等规定,未实名登记办理酒店入住手续,隐瞒行程信息(重点地区旅居史),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蔡某、邸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