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召开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女性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基金可以按规定支付待遇。 总体来看,现行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公司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种待遇。 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2021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 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社会上也很关注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者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健全制度。 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十分关注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用人单位,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 灵活就业中妇女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保障。 三是在灵活就业中促进妇女就业。 灵活就业者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助于缓解生育后顾之忧。 此外,在地方上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补贴,实践效果良好。 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方向,更好地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