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召开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女性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基金可以按规定支付待遇。 总体来看,现行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公司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种待遇。 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2021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 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社会上也很关注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者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健全制度。 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十分关注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用人单位,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 灵活就业中妇女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保障。 三是在灵活就业中促进妇女就业。 灵活就业者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助于缓解生育后顾之忧。 此外,在地方上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补贴,实践效果良好。 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方向,更好地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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