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部署加强对短缺药品的监测和精选药品生产储备的监测

  

  工信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通知印发,部署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国家组织药品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省级业务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强化监测预警,完善短缺药品管理措施,指导监管企业履行信息和填报义务,不断提高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最好是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通知明确,纳入监测范围的品种包括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目录品种、国家临床必须易发生短缺药品重点监测目录品种。动态调整以监控目录。

  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包括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监控企业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督促指导区域内监管企业通过该行填报生产和储备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生产和储备信息,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并公布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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