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印发《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29日,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的通知。

三类动物疫病防控规范

为做好三种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00-372规范所指的三类动物疫病为《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国)所列的动物疫病。

本规定了三种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诊疗要求。

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三类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活动。

2防疫

2.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畜禽养殖环境清洁、通风良好、环境温度和湿度合理;确保水生动物养殖场所有合格的水源、独立的取水和排水系统,保持适宜的养殖水环境。

2.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落实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地开展消毒工作,及时对死亡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进行无害化处理。

2.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的进出,并严格消毒。

2.4动物养殖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

2.5应选用营养全面、质量好的饲料。畜禽养殖应当使用清洁饮用水,鼓励采用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等饲养方式。

2.6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区域的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计划,对严重疫病实施免疫。

2.7养殖场户应按照国、本区域动物疫情防控要求,主动进行疫情净化。

2.8饲养种用和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应的动物卫生标准和其他规定定期进行动物疫病检测;测试不合格者,按国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疫情报告

3.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者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消毒、隔离、活动控制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者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报告。3.2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测过程中发现动物患病或者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

3.3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信息,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动物疫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水生动物疫情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站按要求报送农业农村部。

3.4当三类动物疫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和传播速度异常增加,或发生疫情时,应按动物疫情报告要求进行报告。

4 .流行病的诊断和治疗

4.1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综合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的,可以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4.2对于那些需要使用抗菌药物、抗病毒药物、驱虫药物和杀虫剂、消毒剂等。用于治疗,应符合国兽药的规定。用药要准确,严格执行用药时间、剂量、疗程、停药期的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4.3畜禽寄生虫病治疗后,排出的蠕虫和粪便应及时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4患病水生动物养殖尾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4.5患病畜禽应当隔离饲养,必要时对患病动物的同组动物采取给药、免疫等预防措施。

4.6在动物疾病诊疗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器械应严格消毒,产生的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邀请讨论 换一换
暂无数据
0 人关注